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穩定幣會計處理的台灣新標準:一次讀懂USDC與USDT怎麼入帳

穩定幣會計處理的台灣新標準:一次讀懂USDC與USDT怎麼入帳

穩定幣會計處理的台灣新標準:一次讀懂USDC與USDT怎麼入帳

前言:為何台灣需要這份指引?

當一家台灣上市公司用比特幣買機器設備,財報上要怎麼記帳?當客戶改用 USDC 支付貨款,銷售收入應該認列多少?這些問題在幾年前還屬於小眾話題,但隨著台灣越來越多的上市櫃企業開始實際持有並交易穩定幣(Stablecoin),這些問題已成為實務上的迫切需求。
正是為了回應這樣的需求,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,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,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組成專案小組,於 115 年 5 月 27 日正式發布《穩定幣交易會計處理之指引》。這份指引聚焦於台灣企業最常使用的兩種穩定幣——USDC(由 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 發行)與 USDT(由 Tether International 發行)——提供系統性的 IFRS 會計處理框架。
本文將這份技術性指引轉化為易讀的解析文章,幫助財務主管、會計人員及企業決策者快速掌握核心原則。

一、穩定幣到底算什麼?先搞清楚「不是什麼」

在談怎麼分類之前,指引先劃清了幾條界線。
穩定幣不適用「加密貨幣議事決議」
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委員會(IFRS IC)在 2019 年發布了「所持有之加密貨幣」議事決議,確立了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應以 IAS2(存貨)或 IAS38(無形資產)處理的原則。然而這套邏輯無法直接套用在穩定幣上,理由如下:

  1. 穩定幣有明確發行商:USDC 的發行商是 Circle,USDT 是 Tether—這與「非由任何機構發行」的加密貨幣截然不同。
  2. 穩定幣有合約關係:持有人與發行商之間存在用戶合約,可能賦予兌換法幣的權利—這違反「未產生持有者與另一方間之合約」的條件。

這個認定看似技術性,背後卻有重大影響:正因為穩定幣有合約關係,它才有可能被分類為金融資產,而非無形資產。
雖然 USDC 與 USDT 在功能上接近貨幣,可以作為支付工具、也可以作為商品訂價單位,但根據 IAS32 的定義,「現金」必須是「所有交易於財務報表衡量及認列之基礎」的媒介。目前穩定幣尚未達到這個普及程度,因此現階段不能將穩定幣認列為現金。

二、決策樹:穩定幣的四種可能分類

指引提供了一套清晰的決策樹邏輯,讓企業循序判斷穩定幣的會計分類:

取得穩定幣
 │

A. 是否符合「現金」定義?
  → 否(目前穩定幣不符合)
 │

B. 是否符合「金融資產」定義?(持有人是否具有收取現金的合約權利?)
  → 是 → 進一步判斷是否為「約當現金」(C)或其他金融資產
  → 否 → 進入 D
 │

C. 是否符合「約當現金」?
  → 是 → 按 IAS7 約當現金處理
  → 否 → 按 IFRS9 金融資產(FVPL 等)處理
 │

D. 是否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?
  → 是 → 存貨(IAS2)
  → 否 → 無形資產(IAS38)

關鍵樞紐在 B:持有人是否真的具有向發行商兌換現金的「合約權利」?這個問題的答案,取決於三個現實情境——也就是指引中的四個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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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三種情境、四個案例,逐一拆解

【情境一】穩定幣已完成立法監管


這是理想狀態,也是穩定幣走向主流金融的未來方向。
根據美國《GENIUS Act》(已於 2025 年 7 月 18 日由美國總統簽署,預計最晚 2027 年 1 月 18 日生效),一旦穩定幣發行商依法取得許可,就必須:
對任何持有人(不限國籍或所在地)負有隨時按面額贖回的法律義務
贖回限制只能由主管機關依法實施,發行商不得自行裁量
不得對持有人支付利息
在這個框架下,持有人的合約權利受到法律保障,USDC 與 USDT 皆符合 IAS32 金融資產定義,應按 IFRS9 規定認列為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(FVPL)」。


會計處理摘要(案例一):

時點 處理方式
原始認列 按公允價值認列;若為非現金對價,以收取日公允價值認列收入
後續衡量 每期結束日按公允價值調整,差額認列當期損益
兌回時 再衡量公允價值,差額認列損益,兌得之美金轉入銀行存款


實例說明:  
台北公司於 2025/8/15 賣出一批筆電,取得 120,000 個 USDC,當時匯率 USD/NTD = 31,USDC 公允價值 = 1 美元:

  • 認列金融資產:120,000 × 1 × 31 = 新台幣 3,720,000 元
  • 認列銷貨收入:新台幣 3,720,000 元

到了 2025/12/31,匯率降至 29,USDC 仍維持 1 美元:

  • 帳面金額降至 3,480,000,認列「金融資產評價損失」240,000 元


2026/1/15 兌回,匯率回升至 30:

  • 再衡量價值 3,600,000,認列「金融資產評價利益」120,000 元,兌出銀行存款 3,600,000 元

【情境二】穩定幣未立法監管,但企業已通過發行商 KYC 審查


這是目前台灣多數企業面對的現實情況。
以 USDC 為例,Circle 的用戶條款明訂:只有通過 KYC(身分驗證)、AML(防制洗錢)、CFT(打擊資恐)審查的用戶,才有向 Circle 兌換美金的權利。看起來台北公司「有」合約權利——但問題在於:
> Circle 保留了不經用戶同意修改條款的權利,也保留了在特定情況下暫停或拒絕用戶兌換的權利。
Tether 的情況更直接:條款明訂 Tether 自行決定是否延遲或暫停兌換。
這表示持有人的兌換權利隨時可能被取消,因此不符合 IAS32 金融資產定義。
分類結果:無形資產(IAS38,非確定耐用年限)
會計處理摘要(案例二):

時點 處理方式
原始認列 按公允價值認列為無形資產;USDT 申購手續費計入資產成本(不同於案例一的費用化)
後續衡量 每年及有減損跡象時進行減損測試;可回收金額 = max(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,使用價值)
兌回時 認列「處分無形資產損益」


關鍵差異:在案例一,匯率變動會立即反映在損益;在案例二,若匯率上升讓可回收金額高於帳面,不認列增值利益(IAS38 成本模式),只有價值下跌才認列減損損失。
USDT 手續費的不同待遇:

  • 案例一(金融資產):手續費認列為當期費用
  • 案例二(無形資產):手續費計入資產取得成本

這個差異雖然看似細節,對財報表達有實際影響。

【情境三】穩定幣未立法監管,且企業未通過發行商審查


這是最常見也最受限制的情況:企業在二級市場(如 Coinbase、MaiCoin、幣託)買賣穩定幣,但未向 Circle 或 Tether 完成 KYC 審查,完全沒有向發行商直接兌換法幣的管道。
結論相同:不符合 IAS32 金融資產定義 → 認列為無形資產(IAS38)
但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:案例三的企業從第三方交易所購買 USDT,不需支付手續費,原始認列直接按購買價格記帳。
出售時的處理:  

台北公司持有 120,000 個 USDC,帳面金額 3,660,000 元,最終以每個 29.9 元於交易所出售:

  • 取得新台幣 3,588,000 元
  • 認列處分無形資產損失 72,000 元

【情境四】以虛擬資產互換取得穩定幣


B 公司將礦池挖礦所得的以太幣,透過第三方交易所換成 USDC—這是一筆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」,適用 IAS38 第 45-47 段的規定。
判斷是否具商業實質:  
USDC 與以太幣的現金流量型態(金額、時點、風險)顯著不同,因此交換具有商業實質,應按公允價值衡量換入資產。
認列方式:  
以換出以太幣的公允價值(10 個 × 2,200 USDC/ETH × 31 元 = 682,000 元)認列取得的 USDC 無形資產。

四、三大核心差異:金融資產 vs. 無形資產

理解了四個案例,我們可以整理出兩種分類之間最關鍵的三個差異:

1. 損益方向的不對稱性

項目 金融資產(FVPL) 無形資產(IAS38)
公允價值上升 ✅ 認列評價利益 ❌ 不認列
公允價值下跌 ✅ 認列評價損失 ✅ 認列減損損失
減損迴轉 N/A ✅ 可以迴轉(但不超過原帳面)

採用 FVPL 的企業,財報損益波動性較高,但也更能即時反映市場價格;
採用無形資產的企業,財報損益相對穩定,但面臨的是「只能認損、不能認益」的不對稱壓力。

2. 外幣換算的處理差異

  • 金融資產(貨幣性項目):依 IAS21 第 23 段,以報導期間結束日收盤匯率換算,匯兌差額計入損益。
  • 無形資產(非貨幣性項目):依 IAS21 第 23 段(b),以交易日匯率換算,後續不調整帳面匯率;但在減損測試時,依第 25 段以「價值決定當日匯率」換算可回收金額。

3. 交易成本的認列方式

項目 金融資產(FVPL) 無形資產(IAS38)
申購手續費 當期費用 計入資產成本

五、企業實務上的判斷要點

指引雖然提供了明確框架,但真實情況往往更複雜。企業在判斷穩定幣分類時,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:
1. 合約條款會變動,分類也要隨之更新  
發行商可能在任何時間更新用戶條款—例如 Tether 若未來修改條款,將「自行裁量延遲兌換」的權利限縮為僅在「用戶違約或系統性風險」時才能行使,USDT 便可能從無形資產重新分類為金融資產。企業應持續追蹤發行商最新公布的用戶條款。
2. 法規狀態是最重要的觸發器  
《GENIUS Act》預計最晚 2027 年 1 月生效,生效後若 USDC/USDT 發行商取得許可,台灣企業持有的穩定幣便可能須重新評估分類。財務主管應在法規生效前提前做好準備。
3. 公允價值的衡量需要一致性  
無論分類為何,指引均以「主要市場最後交易時間(23:59:59)之即時價格」作為公允價值基準。企業應選定一致的市場(如 Coinbase)並建立內部政策,避免每期選用不同市場或不同時間點。
4. 成本計算方式需選定並一貫適用  
無形資產在減損測試及處分時,需決定每單位成本。指引允許使用「先進先出法」或「加權平均法」,但一旦選定,應一貫適用。
5. 揭露義務不可輕忽  
無論分類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,企業均需在財報附註中適當揭露:穩定幣的持有目的、數量、公允價值決定方式、相關風險(如發行商信用風險、兌換限制風險)等。

六、這份指引的時代意義

從更宏觀的視角來看,這份指引的發布有幾層重要意涵:
對台灣資本市場的意義  
這是台灣首份專門針對穩定幣交易的 IFRS 會計處理指引,填補了一個長期的制度空白。過去上市櫃公司對此各行其是,投資人難以比較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。有了這份指引,相關揭露有望趨於一致。
對會計準則演進的觀察  
指引援引的核心準則(IAS32、IAS38、IFRS9、IFRS13、IFRS15)都是為傳統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所設計的,並未預見穩定幣的存在。這份指引展現了在現有 IFRS 框架下「類比適用」的功夫—穩定幣持有人的法律地位,成為會計分類的關鍵樞紐。這也預告了未來當 IASB 正式為數位資產制定新準則時,「合約權利」的實質性將是核心判斷標準。
對企業數位轉型的提示  
越來越多台灣企業以穩定幣進行跨境支付、作為商業對價,甚至作為財務管理工具。這份指引提醒企業:在導入穩定幣之前,必須先做好會計政策規劃—包括選定公允價值來源、確認法律地位、建立減損測試流程,並確保財報揭露符合 IFRS 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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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語

《穩定幣交易會計處理之指引》的核心邏輯,可以用一句話概括:
> 你是否真的擁有向發行商兌換法幣的「可執行合約權利」—這個問題的答案,決定了穩定幣在財報上的命運。
有法律保障的合約權利,穩定幣是金融資產,公允價值波動即時入損益;沒有、或有條件地擁有這項權利,穩定幣是無形資產,只能認損不能認益。
隨著全球穩定幣監管框架逐漸成形,這個判斷將愈來愈趨向「是」的方向——而台灣的企業和會計人員,已經有了這份可以依循的指引,在數位金融的時代中,走得更穩、更透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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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依據「穩定幣交易會計處理之指引」(中華民國 115 年 5 月 27 日)整理撰寫,內容僅供參考,實際會計處理請依最新法規及用戶條款判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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